浅谈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13-04-17
新闻来源: 北京福州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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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必须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外国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有的国家将经济补偿金称作遣散费,有的叫做离职费。
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定性、单方性、强制性。法定性是指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不容当事人约定;单方性是指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单方面支付,具有补偿性,劳动者无须支付任何对价;强制性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一项法定义务,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保障措施,即劳动者有权追索,政府执法部门有权追究。
经济补偿金有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之分。这里仅就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件下,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列举。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0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上述第(二)项的2、3、4三种情形,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如果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则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4种情形:
(一)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五)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背景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一)非全日制用工解除与终止的;
(十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十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一)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此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然何为工资?何为应得工资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二)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没有与之前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冲突,之前法律若对经济补偿金有相关规定的,仍旧适用。只有既符合旧法又符合新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按照旧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使新法规定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年限也只能从新法施行起算。
此外,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双倍赔偿金)的起算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区分劳动合同是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
(三)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由于篇幅所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更多问题,在此就不再加以详述,用人单位只要深刻理解上述相关经济补偿金知识,并建立合法、合理、高效的公司规章制度,就能够自主用工、游刃有余,并让法律为自身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