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北京福州商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为: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福州商会,又名福州市工商联北京商会,简称北京福州商会,属北京市工商联团体会员组织。
第二条:本会系由在京和北京周边地区的福州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办会宗旨是:遵守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遵照“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优势互补,共谋发展,源于社会,回报社会”的办会方针,本着“开放、高效、务实、服务”的工作作风,广泛联络、团结在京和北京周边的榕籍商人,积极开展卓有成效的会务活动,促进在京榕籍企业的发展、壮大;并引导会员企业回归家乡投资兴业和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繁荣京榕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而共同努力。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州市工商联,注册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业务接受福州市工商联和北京市工商联的双重管理、监督;并接受福州市人民政府驻京办和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的指导、协调。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会以服务会员,排忧解难、宣传政策,提供信息、整合资源、协调关系,促进企业业务发展,当好政府联系在京的福州籍企业家的助手为主要任务;
(二)加强内联外引,主动发现、联络,团结更多的京榕商,积极发展新会员,壮大商会规模与实力;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法律事务咨询、专业人才培训等服务;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座谈会,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五)办好网站、会刊,充实网站、会刊内容,努力打造“京榕商”品牌,进一步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京榕商的知名度;
(六)贯彻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非公经济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财富观,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七)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整合各种资源,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为北京、福州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九)密切与福州市及五区八县人大、政协的联系,努力做好在京福州籍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十)接受北京、福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十一)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凡在北京市及北京周边地区经营的福州籍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或福州企业驻京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目前在京的曾在福州地区长期生活、工作过的非榕籍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四)热心商会工作。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创会会员不受此限);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经批准后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参加本会活动,如实向本会提供本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的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何种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会务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理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
(五)决定商会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决定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商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执行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会长召集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开会,商议临时性重大问题。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名誉会长、顾问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六)热心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批准。
第二十二条: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
(二)如果会长外出等原因不在时,受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开展商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外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会长同意,决定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
商会设立监事会,监督本会理事会和商会领导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遵守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会务活动,并对本会的日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处理,并监督其执行。监事会由监事长和若干监事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收费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商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会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实行会计与出纳分离。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长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会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修正案于2011 年8 月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