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权应予维护
前不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擅自在中国境内送达和执行外国法院司法文书,依据外国法院司法文书直接在中国境内采取带有司法强制性质的接管财产措施的行为违法。这种行为发生在国际知名的会计事务所身上,实在是令人遗憾。
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只能限于该国领域,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国家,否则将侵犯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必须依据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并且履行必要的程序。根据此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这种规定体现了中国对国外司法主权的尊重。同样,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也应同样办理。由于中国没有加入多国性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因此中国主要是通过与外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方式,实现两国间承认和执行对方国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与中国订立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有30多个。但没有英国,也没有英属维尔京群岛。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申请人所在国,如果与中国不存在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与对方签订有司法协助条约,则要求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互惠关系”,是指“事实上的互惠关系”。中国法院在审查中国与申请人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是审查中国与申请人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如果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不存在互惠关系。日本公民五味晃在中国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被驳回的案件,是中国法院根据日本同中国不存在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条约、也不存在着互惠关系而作出的裁决。该判例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如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的财产接管令,其结局是怎样的呢?根据日本公民五味晃在中国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被驳回的案例,可以基本上得出中国的人民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的财产接管令的结论。因为英属维尔京群岛与中国不存在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条约、也不存在着互惠关系。或许正因为这种原因,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才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的财产接管令,而是直接采取了接管行动。但是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而且对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按理说,作为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该犯这种低级错误,更何况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的接管令上明确提示“接管人获得授权:为取得、获得控制和/或监管及收回和保全所有被告财产,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包括在必要时,为达到上述目的而在任何其他管辖区获取承认(包括,如果合适,开始外国法律程序)”,也就是说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自己知晓其法律文书在其他管辖区需要获得承认才能执行。在此情况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许只是为了给客户一个说法。但是对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这个“说法”给的代价有点儿太大了。
作为反面教材,它可以提醒那些跨国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中国从事跨国业务时,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的主权。
本案对于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如何理解和对待外国法院判决上了生动的一课,宿迁娃哈哈公司行动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国家的尊严。本案应该成为2009年全国有影响的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