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胜阻:商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
发挥强化管理提供服务协调关系平衡利益的四大作用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出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在此间表示,商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全国工商联是中国最大的民间商会,要着力发挥商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四个方面的作用。
“商会是重要的非盈利性中介组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地区设置和跨国发展为空间,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为方式、为工商业者提供各种服务的市场中间服务组织,是中间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性。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和行政机制这只‘看得见的手’双重失灵时,商会将会作为构架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第三只手’,发挥‘中观调节’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辜胜阻分析指出。
首先商会具有强化社会管理、弥补政府“失灵”的作用。辜胜阻认为,要推动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过去的“政府———企业”的二层结构必须转变为“政府———市场经济中间服务体系 ———企业”的三层结构,政府职能要由“全能政府”和“利益政府”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限政府”和“中性政府”的转变。政府要改变“大包大揽”的格局,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特别要弱化政府微观、中观管理职能。政府在转变职能中让出的治理空间,可由包括商会在内的社会中间组织加以承接,以避免制度上的 “治理真空”。因此,民间商会的成长也是政府加快实现职能转变的重要条件。
“此外,在社会管理体制上,如果缺少中介机制,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在国际竞争中商会扮演着政府不可代替的重要职能。例如在市场开拓、合作推进、申诉服务、应诉保护、争端规避、壁垒应对等。温州的调查表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民间商会有着政府没有的优势,政府只能‘不到万不得已不出手’,而民间商会则是‘该出手时就出手’。”辜胜阻说。
第二,商会具有提供社会服务、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视野来考察,商会是市场经济体系中“合纵”“连横”的治理机制,起着承上启下的“平衡器”、“协调器”和“保险阀”的作用。如果把政府作用的领域叫“公域”或“第一域”,企业活动的领域叫“私域”或“第二域”,那么作为公权补充和制衡的协调个人和群体、群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商会,则是“第三域”或“志愿域”。历史上的《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章程》将商会的作用规定为调查商情、发展商业、振兴商学、维持商务、辅助商政、议订商律、裁判商事、竞赛商品等方面。
“商会天生就是市场竞争和秩序规范的仲裁者”,辜胜阻指出,企业之间遇到纠纷往往“上法院,似乎不值;找政府,似乎不管用;上门打一架,似乎不妥;就这么认了,似乎太窝囊……”,商会是内行人管行内事,局内人管局内事,对会员纠纷能够有效地自行调解。同时,商会也可以组织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对话活动,在工商、税务、金融、行业准入、权益保护等众多重要话题上反映民企的呼声。
第三,商会是关系“协调器”,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在新的形势下,必须重新构造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引入国际上通行的“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辜胜阻表示,全国工商联作为联系和团结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加入三方协调机制是实现新环境下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作为工商业服务的提供者,商会协会更熟悉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协调过程中可以进行有效的斡旋。建立由代表企业主的商会协会组织、代表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于有效调节劳动关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对等,形成企业与职工的双赢局面,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重要意义。
第四,商会是利益“平衡器”,有利于新社会阶层自律和维权。商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市场秩序由无序到有序需要市场组织内部的自律。作为组织的力量,商会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提高发展素质。
辜胜阻强调,现代意义上的商会不仅仅是自律组织,而应具有他律性。长期以来,非公有制企业处于一种体制外生存的状态,在政策歧视下处于弱势地位,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商会可以对市场主体行为实施监督,为国家立法提出全行业的共同意见和建议,为同业企业进入市场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准入规则。商会组织作为会员利益代表,要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如通过参政议政和学术研讨等,影响公众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此外,商会要具有公正性与权威性,在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过程中具有裁判、协调功能。